01
02
第一类 爆炸品
第二类 气体
第三类 易燃液体
第四类 易燃固体、自燃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
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
第六类 毒性(有毒的)物质和传染性物质
第七类 放射性物质。
第八类 腐蚀品。
第九类 杂项危险物品。
03
1、情况特别紧急,并且采取其它运输方式不适合时,或者完全遵照IATA《危险品规则》的规定有悖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时,经有关国家(指货物始发站、过境站、飞越站和货物抵达的目的站国家以及运营人所属国家)主管部门预先批准,可以豁免运输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。在运输这些危险品时,必须保证其包装等要求符合同等条件下航空安全水平要求。
2、豁免的危险品通常是客机和货机上限制运输的危险品,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证明能够达到"同等的安全水平",除符合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》附件18 的要求外,还必须包含能够保证该安全水平的所有条件。
3、豁免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:危险品UN/ID 编号、运输专用名称、分类、包装以及适用数量、特别操作要求、特别应急措施、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、始发站和目的站机场、飞行航路、运输日期和豁免的有效期限等。
4、运输需要豁免的危险品时,托运人应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将有效的豁免文件交给承运人。一份豁免文件的复印件随货运单一起运输,如果是国际运输,还需同时附上一份英文译文。
5、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请参阅IATA《危险品规则》第2 章。